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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5〕16号
来源:民办教育处 各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教机构”),是经省教育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行民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严禁无证办学。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民教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成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负责人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 民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应当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 鼓励民教机构之间走联合办学的路子,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支持民教机构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省教育厅对民教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应当包括:
(一)招生简章。
(二)在各类媒体刊登的招生广告。
(三)向学生下发的《学习通知书》。民教机构不得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应统一下发《学习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符合学校的性质和定位。
第九条民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及相关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条民教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教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高于30%时,举办者应启动高风险预警机制,制定负债清偿方案,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民教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民教机构要建立稳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稳定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事项主要包括:招生、教学方面的不安全情况;学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况;饮食卫生方面的不安全情况;资产负债方面的不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民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于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招生工作、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校园安全、资产财务等方面内容。年度检查先由各民教机构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之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实地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确定年检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自查报告,拒绝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整改未达标的。
(三)不实行招生备案制度或篡改备案内容的。
(四)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的或委托中介组织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当年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有非法集资行为的。
(七)对稳定安全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第十五条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的。
(三)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的。
(四)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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